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服务特点:当时查询,当日提交,当日领取
1,快,紧邻工商总局,可以在快的时间获得新的信息。
2,准,每次上报的名称可以预先查询,不会因名称重复而被退回。
3,强,多年的从业经验+熟悉的业务环境=有能力解决疑难问题。
4,省,免去了企业宝贵的时间及往返北京的费用。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行政区划或跨登记管辖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注册,不得自行变更(调整)任何名称核准信息申请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4.企业名称中在同一行业内不得不得相同字号(有直接投资关系除外),即使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也不允许
特别声明:
1.本栏目所有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要在办理中与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