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局负责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专责人员的授权,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本省市所辖各市(区)、县登记机关用户进行授权、管理等工作(见附件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用户管理办法〈试行〉》)。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要根据业务需要,积极组织各市(区)、县用户开展培训、交流活动。要及时掌握所辖市(区)、县用户人员状况,及时对用户信息进行维护。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报总局核准。总局不直接受理省以下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申请,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登记机关已经建立本市和本省企业名称数据库联查机制的,经省企业登记机关同意,可以视同省登记机关,直接向总局申报。
(四)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把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作为本机关重要业务内容,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和相关制度管理。对专责工作人员,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等规定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对于工作积极努力、认真负责、表现优秀的同志要给予相应奖励;对于态度懈怠、难以胜任专责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岗位,发现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