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一、企业名称结构类型:
一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
不含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
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组织形式
冠中国:中国+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
含国际:字号+国际+行业表述+组织形式
含(中国):字号+国际+行业表述+组织形式
二、企业名称结构要求解析
不含行政区划:
(一)**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不含行业表述: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名称中使用“中国”、“*”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冠中国:
除**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含国际:
“国际”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含(中国):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行政区划或跨登记管辖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注册,不得自行变更(调整)任何名称核准信息申请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4.企业名称中在同一行业内不得不得相同字号(有直接投资关系除外),即使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也不允许
特别声明:
1.本栏目所有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要在办理中与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1.使用 “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需取得**的批复;
2.无行业,注册资金要求**过1亿元人民币(含)或是集团母公司;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4.外资投资性企业注册资金要求3000万美元(含)以上